发布时间:2022-09-15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三里河13号北京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8001室、8002室、8012室房产三年租赁权(第六次)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 503722元(不含物业管理费) | |||||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北京市三里河13号北京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8001室、8002室、8012室 | ||||
出租面积(㎡) | 300㎡ | |||||
出租用途 | 办公用房(不得经营餐饮、教培及危化品行业) | |||||
出租年限 | 3年 | |||||
免租期限 | 无 | |||||
权证信息 | 有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月28日 |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已备案 | |||||
其他披露事项 | 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公告出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等均不作调整。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市轨道交通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 所) | 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汇锦深蓝国际大厦5楼 | |||||
法定代表人 | 谷一迅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00704322702F | |||||
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金文俊 | 联系电话 | 89727817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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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鹿城区南汇街道温州大道2305号温州轨道交通控制中心19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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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批准单位 | 温州市轨道交通置业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2〕7号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投标式公开拍卖方式。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15.2万元 |
交纳时间
|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4 | ||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 |
拍卖成交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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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 租金实行半年一付,下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的15天前付清,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 |
租金递增 |
前两年租金不变,第三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 | |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 承租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15.2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前付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 | |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 1、本次出租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1.5元/m2.天的标准收取,今后如有调整,以大楼物业公司规定为准),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其他 | 1、出租标的为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大楼部分房产,整个大楼产权单位为中国建筑文化中心,是住建部直属事业单位,该房产为共有产权无法分割,无法单独办理小产权证。 2、租赁范围:须符合中国建筑文化中心经营业态,承租方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意向承租方需根据自身经营项目充分地进行风险预估,并对物业结构和设施设备、周边配套环境等现状及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大楼经营业态进行充分了解。 3、成交后,承租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 |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 若承租方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追加一名自然人(65周岁内)作为连带保证人; (三) 若承租方为企业法人的,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国有企业除外); (四) 意向承租人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 (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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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即原承租人腾空后,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并承担费用;出租人不参与处理承租人与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相关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人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2、承租人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3、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或私人会所。 4、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租赁房产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5、意向承租人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6、承租方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自觉履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义务,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如因室内电路使用不当,导致室内发生火情及触电情况所造成损失,一律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手机等充电行为以及电器设备使用不当等。承租方需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差错、事故如有违反上述约定,将须承担包括出租方直接和间接损失在内的一切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 7、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8、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事先征得出租方及大楼物业公司书面同意,装修期间不得改变和损坏房屋主体的外观、承重结构、公共设施等。 9、房产租赁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按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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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若公告期内没有产生意向承租人或未成交的,在不变更公告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重新接受意向承租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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